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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 2024-05-24
一、进口、代理进口[W用1]的纳税人 以报关进口的单位和个人,为纳税义务人。 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,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,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。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,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,对代理进口货物,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。即对报关进口货物,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,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;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,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。 (国税函发〔1995〕288号第三条) 二、承包承租[W用2]经营的纳税人 (一)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,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。 (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条) 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、单位和个人,有独立的生产、经营权,在财务上独立核算,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,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法规缴纳增值税。 (国税发〔1994〕186号**条) (二)单位以承包、承租、挂靠方式经营的,承包人、承租人、挂靠人(以下统称承包人)以发包人、出租人、被挂靠人(以下统称发包人)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上一篇:扬州代理记账公司的感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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